(2017)黑0502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崔静与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静,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1118号原告:崔静,女,1974年5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被告: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双鸭山粮库综合楼(2#2-3层)。法定代表人:宋凯军,该公司经理。原告崔静与被告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崔静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静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静撤诉。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计383元,由原告崔静负担。审判员 赵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