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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崔静与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静,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1118号原告:崔静,女,1974年5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被告: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双鸭山粮库综合楼(2#2-3层)。法定代表人:宋凯军,该公司经理。原告崔静与被告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崔静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静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静撤诉。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计383元,由原告崔静负担。审判员  赵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