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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执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梁春雨与被执行人冷艳洁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春雨,冷艳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1105号申请执行人梁春雨。被执行人冷艳洁。申请执行人梁春雨与被执行人冷艳洁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2016)冀0802民初54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春雨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春雨于2017年7月5日以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本院(2016)冀0802民初54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王恩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