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4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曹炜钦、徐明霞与南通华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炜钦,徐明霞,南通华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452号之一原告:曹炜钦,男,198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徐明霞,女,1979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东辉,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继白,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华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东、文昌路北。法定代表人:黄惠,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明,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心怡,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曹炜钦、徐明霞与被告南通华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曹炜钦、徐明霞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炜钦、徐明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炜钦、徐明霞撤诉。审 判 长 吴晓萍代理审判员 施 佳人民陪审员 王晓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