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更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世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世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747号罪犯杨世权,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0日作出(2005)昆刑三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世权犯运输��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3月1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高法刑执字第1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2009)渝一中法刑执字第25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10月26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3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5年2月2日,本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1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杨世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表扬4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杨世权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杨世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财产刑未执行,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世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颖审判员 伍殊审判员 曹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