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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执1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根荣与池州市怡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根荣,池州市怡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14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根荣,女,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池州市怡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牛头山镇宝赛村。法定代表人:丁泽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根荣与被执行人池州市怡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池州市怡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池州市怡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价值14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古剑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