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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姜长兴与马生财申请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长兴,马生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姜长兴被执行人马生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长兴与被执行人马生财申请支付令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9民督3号支付令书,于2017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马生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生财给付申请执行人姜长兴案件款45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马生财于2019年12月30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姜长兴案件款4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执行人姜长兴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督3号支付令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英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