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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7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姜陶、郝洪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陶,郝洪权,张丛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7336号申请人:姜陶,女,198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申请人:郝洪权,男,198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张丛丛,女,198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审理申请人姜陶诉被申请人郝洪权、张丛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姜陶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郝洪权银行存款1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对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14万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姜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申请人郝洪权名下的皖A×××××小型汽车一辆(登记证书编号340010443128)。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邢晓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