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薛磊与被执行人蒋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磊,蒋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145号申请执行人薛磊,男。被执行人蒋志国,男。本院在执行薛磊与被执行人蒋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陕0802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万元及从2016年12月1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60元,执行费27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蒋志国名下所有的车辆。因处置财产时间较长,暂时无法处置变现且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财产处置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1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德贵执行员 项志军执行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