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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10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旭虹、王旭平等与潘美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雪波,张秀辉,王旭平,王旭虹,潘美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0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雪波,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林,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辉,女,1964年4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林,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旭平,女,1986年11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旭虹,女,1991年1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平(王旭虹之姐��,女,1986年11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美珍,女,1937年1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北京市通州区中仓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王雪波、张秀辉、王旭平、王旭虹因与被上诉人潘美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2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雪波、张秀辉、王旭平、王旭虹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雪波、张秀辉、王旭平、王旭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雪波、张秀��、王旭平、王旭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王雪波、张秀辉、王旭平、王旭虹各负担8.75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印龙审 判 员 潘 蓉审 判 员 石 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赵 凯书 记 员 邸 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