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刑更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允飞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允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更206号罪犯陈允飞,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5)台临刑初字第1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允飞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22640元退赔给被害人。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6年08月04日以(2016)浙10刑终第55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7年8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允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三个月。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陈允飞报请减刑三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现共获表扬1个。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总结评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允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允飞准予减刑三个月(刑期自2016年05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剑锋审 判 员 陈敏莉审 判 员 陈文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重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