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田玉民与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乐分公司、李小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民,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乐分公司,李小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467号原告:田玉民,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秀山县。被告: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乐分公司,住所地:长乐市吴航街道峡梅路64号。法定代表人:鄢振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灵典,公司员工。被告:李小林,男,1993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玉民诉被告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乐分公司、李小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玉民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小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玉民撤回对被告李小林的起诉。审判员 陈旭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