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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44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江苏迈康尔麦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民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迈康尔麦业有限公司,山东民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4488号之一原告:江苏迈康尔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经济开发区西区。法定代表人:王友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娟,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民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经济开发区黄河大街。法定代表人:崔仁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志强,男,1974年8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迈康尔麦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民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迈康尔麦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民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志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迈康尔麦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迈康尔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2元,减半收取计2681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701元,由原告江苏迈康尔麦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蓉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