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执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韩金燕与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1209号申请执行人:韩金燕,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住濉溪县。被执行人:王平,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金燕与被执行人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0621民初13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周开山审判员 赵 杰审判员 张占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