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民初6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贵阳幸福树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唐洪波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幸福树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唐洪波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6268号原告:贵阳幸福树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水江路榕筑花园B幢1层11号。法定代表人:薛怀琴,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发明,男,1978年4月12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渱武,男,198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唐洪波,男,1979年5月28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幸福树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洪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阳幸福树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幸福树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幸福树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元,由贵阳幸福树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