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02民初5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印与王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印,王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5570号原告:王印,男,196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金兰,女,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王印与被告王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王印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印负担。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俊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