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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执3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与荘国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荘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3执355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荘国辉,男,1984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关于被执行人荘国辉开设赌场罪一案,(2017)粤0113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荘国辉应缴纳罚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以(2017)粤0113执3552号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荘国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经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荘国辉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荘国辉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将依法恢复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森标审判员  陈奕广审判员  陈逸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韵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