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于、饶志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于,饶志宏,饶锡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黄于,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住九江县沙河乡冷水村*组**号,身份证号:3604211974********。被执行人饶志宏,女,1978年9月28日出生,住九江县沙河街镇东方红*组,身份证号:3604211978********。被执行人饶锡森,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住九江县沙河乡天坡新村**号,身份证号:3604211953********。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黄于申请饶志宏、饶锡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饶志宏、饶锡森应支付申请人黄于案款37500元,承担执行费462.5元。本院已执行30000元,尚有75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饶志宏、饶锡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九执字第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 波审判员 潘建军审判员 刘晓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家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