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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18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1808赵斌与娄美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斌,娄美红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1808号之一原告:赵斌,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娄美红,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原告赵斌与被告娄美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赵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赵斌负担。审 判 长  王跃华代理审判员  华 佳人民陪审员  柳景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