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任某某;韩甲;樊乙;刘丙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某银行,任某某,韩甲,樊乙,刘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特9号申请人:某某银行。法定代表人: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被申请人:任某某,男。被申请人:韩甲,女。被申请人:樊乙,男。被申请人:刘丙,女。申请人某某银行与被申请人任钧龙、韩甲、樊乙、刘丙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立案。申请人某某银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某某银行撤回申请。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某某银行负担。审判员 张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