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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执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力天世纪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力天世纪控股有限公司,武汉市龙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南县鑫阳矿业有限公司,夏顺涛,杨俊华,夏召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8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538号。负责人莫畏,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力天世纪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北区162号。法定代表人夏顺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龙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集贤里38号。法定代表人夏召友,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商南县鑫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南县青山乡新庙村。法定代表人徐腊喜。被执行人夏顺涛,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杨俊华,女,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夏召友,男,195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申请执行力天世纪控股有限公司、武汉市龙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南县鑫阳矿业有限公司、夏顺涛、杨俊华、夏召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71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力天世纪控股有限公司、武汉市龙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南县鑫阳矿业有限公司、夏顺涛、杨俊华、夏召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人民币320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川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