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5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华君运输车队与尹湘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华君运输车队,尹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516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华君运输车队,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白贺路4号容发货运市场**栋*楼自编15档。负责人:卢康。委托代理人:姚越,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尹湘峰,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洞口县。广州市白云区华君运输车队诉尹湘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粤0111执12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尹湘峰向广州市白云区华君运输车队支付代垫费用3718.97元及利息;2、尹湘峰协助广州市白云区华君运输车队将粤A×××××号解放牌货车(车架号LFNA4LBA6BFC04295,发动机号01855956)过户至尹湘峰名下;案件受理费50元,由尹湘峰负担。2017年6月2日,广州市白云区华君运输车队以尹湘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粤A×××××号解放牌货车(车架号LFNA4LBA6BFC04295,发动机号01855956)本院已于2017年7月20日将车辆档案查封,因车辆及其尹湘峰现下落不明,故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另查明被执行人尹湘峰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出示本案的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询结果表示认可,并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51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审判员 邓春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旭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