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彦岭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岭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刑初68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彦岭,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郑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新郑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桑一博,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彦岭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宏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彦岭及其辩护人桑一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4日17时18分许,被告人王彦岭驾驶豫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新郑市郑新快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学院路路口处右转弯时,与被害人燕某2驾驶电动两轮车同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电动两轮车损坏,致使被害人燕某2及电动两轮车乘车人张某2死亡。2017年4月20日,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了第20170007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彦岭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彦岭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刘某、燕某1、张某1的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勘验笔录及书证等证据。认为王彦岭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为王彦岭系初犯、自首,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被告人王彦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王彦岭系过失犯罪,且是自首,希望对王彦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4日17时18分许,被告人王彦岭驾驶豫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新郑市郑新快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学院路路口处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燕某2骑行的电动两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电动两轮车损坏,致被害人燕某2及电动两轮车乘车人张某2死亡。2017年4月20日,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新公交认字第20170007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彦岭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燕某2、张某2均不承担此事故责任。另查,1、事故发生后,王彦岭及时报案并在现场等待。2、2017年8月16日,被告人王彦岭的亲属自愿在民事赔偿范围外补偿被害人燕某2、张某2的近亲属各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燕某2、张某2的近亲属谅解。以上事实,由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彦岭供述,2017年4月14日17时许,他驾驶豫A×××××号罐车在新村镇一品家宴东边卸完车,出来沿郑新快速路由南向北靠公路右侧车道以20码的速度行驶,快行至学院路口准备右转时,他先打开右转向灯,车头上学院路就听到撞击的声音,他赶紧停车,下车看到右后侧躺着两个人,左前轮处倒着一辆电动车,他迅速拨打了“120”、“110”电话,后等待交警赶到现场。2、证人李某证实,2017年4月14日19时30分许,学校后勤处长马智打电话说在郑新快速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查一下学生情况,接着学校保卫处长张喜山打电话说一个是经贸管理系的燕某2,后他与经贸管理系主任等一起赶到医院,经辨认两名被害人一名叫燕某2、另一名是张某2。3、证人刘某证实,他在河南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上班。2017年4月14日17时20分许,公司司机王彦岭打电话说驾驶的车辆在郑新路与学院路交叉口处出了事故,撞住了两个人,接着他赶到了现场。4、证人燕某1证实,2017年4月14日22时许,女儿燕某2的学校辅导员打电话说燕某2出车祸了,人在新郑市中医院。15日,他赶到医院时,燕某2已经在太平间了。5、证人张某1证实,2017年4月14日21时许,女儿张某2的学校教导主任打电话说张某2出车祸了,人在新郑市中医院。15日,他赶到医院时,张某2已经在太平间了。6、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意见书及照片,显示燕某2、张某2均系颅脑损伤死亡。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显示案发现场情况。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彦岭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燕某2、张某2均不承担此事故责任。9、侦破报告、到案经过,显示案件侦破情况及被告人王彦岭的到案经过。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显示被告人王彦岭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1、前科证明,显示被告人王彦岭无违法犯罪记录。12、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显示案件的来源。13、收到条、谅解书,显示2017年8月16日,被告人王彦岭的亲属自愿在民事赔偿范围外补偿被害人燕某2、张某2的近亲属各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燕某2、张某2的近亲属谅解。14、调查评估意见书,显示被告人王彦岭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彦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王彦岭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本院在对被告人王彦岭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案发后,及时报案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3、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彦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国喜人民陪审员 尚延年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