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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8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民善与袁子茹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子茹,张民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8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子茹。委托代理人:张应国,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民善。委托代理人:张鲜朋。委托代理人:张秦安。上诉人袁子茹因与被上诉人张民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6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68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6287元退回袁子茹。审判长  马春哲审判员  孙 鹏审判员  徐振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涤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