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8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民善与袁子茹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子茹,张民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8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子茹。委托代理人:张应国,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民善。委托代理人:张鲜朋。委托代理人:张秦安。上诉人袁子茹因与被上诉人张民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6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68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6287元退回袁子茹。审判长 马春哲审判员 孙 鹏审判员 徐振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涤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