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5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重庆市爱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钟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爱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钟擎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5349号原告:重庆市爱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渝大道56号附5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0076020J。法定代表人:杨晓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秀,公司员工。被告:钟擎华,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市爱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爱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爱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爱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春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