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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2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曲比伍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比伍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02刑初287号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比伍你,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彝族,文盲,四川省美姑县人,捕前住四川省美姑县。2014年7月因盗窃罪被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1月因盗窃罪被沈阳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8月2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批准逮捕,同日比执行逮捕。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二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比伍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太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比伍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曲比伍你沿枣庄市市中区道南里小区1号楼外墙窗户攀爬至四楼,翻窗进入被害人季某家中实施盗窃,窃取现金300元;后顺窗爬进1号楼三楼,从被害人高某家中窃取价值5265元的苹果6Splus手机一部,现金270余元,三星NOTE3手机、蜜蜡戒指、橄榄核手串、阿迪牌运动裤等物品一宗。上述事实,被告人曲比伍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侦破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季某、高某的陈述,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和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比伍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曲比伍你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曲比伍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曲比伍你犯罪所得5265元的苹果6Splus手机一部、现金570元及其他一切财物,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靳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洪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