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洪普与赵阳房屋租赁合同��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普,赵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530号原告:杨洪普,男,1959年5月21日出生,汉,天津纺织机械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鹿(系原告女儿),女,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赵阳,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杨洪普与被告杨洪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裴忠贺人民陪审员 张 宏人民陪审员 鲁文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