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执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霁元、张志忠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霁元,张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553号申请执行人:李霁元,男,1982年1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张志忠,男,1957年8月3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霁元与被执行人张志忠相邻用水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15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斌审判员  彭春生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