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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4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闫宏顺与被告田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宏顺,田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1961号原告:闫宏顺,男。被告:田雷,男。原告闫宏顺与被告田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闫宏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宏顺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田雷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宏顺撤诉。案件受理费1,076.00元,减半收取计538.00元,由原告闫宏顺负担。审判员  刘占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晓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