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白欢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326号罪犯白欢,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高中文化,汉族,陕西省凤翔县人。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岩刑终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白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6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13日入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对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29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5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表现较好。三课学习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任务。2015年11月至2017年4月考核分2206分,获得表杨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白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欢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六日(刑期自2012年7月6日至2017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涌 泉审判员 赵 东 闽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