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熊洪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熊洪清,黄茂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1执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县柴桑南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67241299-9。负责人王怀谷,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熊洪清,男,汉族,1974年1月28日出生,住九江县,被执行人黄茂向,女,汉族,1978年1月21日出生,朱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系被执行人熊洪清的妻子)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熊洪清、黄茂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九民二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标的款1988.13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988.13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适宜执行的财产。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421执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虎审判员 闵 波审判员 潘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家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