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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3执10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牛某某、岳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牛某某,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3执10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曹某,男,汉族,住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被执行人牛某某,女,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岳某,男,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内0203执261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现因需要扣划已冻存款,需解除对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牛某某银行存款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牛某某在银行的存款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法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裴向东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久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