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执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陈一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陈一娇,宋梓辰,陈小平,孙利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2864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钱江东路6号。代表人:王晓燕,行长。委托代理人:金虎良、宋婷婷,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一娇,女,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宋梓辰,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陈小平,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孙利月,女,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海商初字第24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一娇、宋梓辰、陈小平、孙利月支付执行款5710702.0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一娇、宋梓辰、陈小平、孙利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陈小平、孙利月所有的坐落于海宁市海洲街道××单元××室、××室××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及坐落于海宁市××街道××桥名城××单元××室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陈一娇所有的坐落于海宁市××街道××桥名城××单元××室及相应××储藏室、××区××、××、××号汽车车位的住宅房地产。上述房产处置后,清偿银行抵押款后,无剩余款项。依法查询了四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四被执行人均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四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