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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特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文英、中山市侨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文英,中山市侨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特1229号申请人:李文英,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天等县,申请人:中山市侨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环镇路(石井路段)。法定代表人:伍少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该司行政经理。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文英与中山市侨发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工伤待遇纠纷,于2017年3月17日经中山市大涌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中山市侨发实业有限公司与李文英达成调解协议的前提:1.中山市侨发实业有限公司对李文英在工作中受伤没有异议,在本协议书生效后,同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李文英的受伤已经评7级,中山市侨发实业有限公司、李文英双方对此结果均予以确认;3.李文英已经于2017年3月17日向中山市侨发实业有限公司提出辞职,并经中山市侨发实业有限公司同意,双方已于当日解除劳动关系;二、李文英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1.李文英所受的伤害已全部治愈。李文英的停工留薪期已经结束,不再需要继续治疗,期间全部的医疗费用是由中山市侨发实业有限公司完毕的;2.李文英受伤前的平均工资(含加班费)为:4000元/月;3.李文英在职期间的工资(含加班费)已经全部领取,有关的福利待遇已经全部结算清楚并由中山市侨发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完毕。三、中山市侨发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李文英的工伤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我国有关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中所规定的李文英因工伤可以享受的全部待遇,中山市侨发实业有限公司总共支付给李文英195000元;四、中山市侨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前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李文英。李文英指定以下账户为收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中新路支行,户名:李文英,账号:62×××71;五、李文英收取上述第三条所列款项,双方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工伤复发的风险由李文英自行承担,有关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等因本次受伤应支付的一切费用,概由李文英自行承担。此后,双方有关李文英工伤的所有权利义务全部结清,李文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中山市侨发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任何费用;六、李文英放弃就双方劳动关系所产生一切的权利。李文英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中山市侨发实业有限公司的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否则,李文英要负责一切法律责任;七、李文英如有反悔,或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李文英必须全部退回以上所领取的全部款项给中山市侨发实业有限公司,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文英与中山市侨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经中山市大涌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粟昭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