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3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与被告李小宇、李元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李小宇,李元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317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负责人:马慧娟,该支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马小刚、周建超,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小宇,男,汉族,延安市人,现住地址不详。被告李元毅,男,汉族,1961年9月6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址不详。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诉被告李小宇、李元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66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永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