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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1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香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秦玉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香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玉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初11325号原告:上海香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曲桂仕,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端木琦。被告:秦玉莺,女,xxxx年xx月xx日生,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上海香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玉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诸建英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端木琦及被告秦玉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香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92.98元;2、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2,825.4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为原告所管理的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古猗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业主,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按每月每平方米1.88元收取,逾期缴纳的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收取滞纳金。被告拖欠自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止物业管理费3,092.98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迄今未付。被告秦玉莺辩称,被告确实没有支付该段时间的物业费,原因如下:第一,2011年交房,2013年发现地板受潮发黑,报修后物业公司不管不问,同年下半年被告楼下7楼漏水严重,经居委调解被告搬出801室房屋,不再用水。经协商由香申物业把地板撬开查明漏水原因,后发现是9楼10楼中间的水管漏水。香申物业虽将水管和家中地板修好,但是其他诸如卫生间等因此损坏的地方并未修理。第二,2014年12月14日3点30分许,被告儿子发现家中钱包及现金2000余元被盗,因摄像设施不完整,无法破案。第三,小区防盗门、监控系统均有损坏,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中注明有门锁智能卡也不存在、消防设备检查都是应付。第四,从未收到任何形式的催款通知。被告提供《关于骏丰嘉骊花园住宅小区房屋质量及物业管理存在问题的情况汇报》一份,证明物业公司服务期间在安保、保洁、公共设施管理及维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09年9月,上海丰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香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骏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嘉骊花园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自2009年9月15日起为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古猗园路88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按每月每平方米1.88元收取物业管理费。被告秦玉莺系原告所管理的该小区158号801室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91.40平方米。2011年交房后,被告按时向物业公司缴纳了物业管理费,自2014年小区发生偷窃现象,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对防盗门、监控设施等不进行维护,在安保、保洁、公共设施维修等方面存在瑕疵,被告遂自2015年1月起拒付物业管理费。自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止,被告按收费标准应交纳物业管理费3,092.98元。本院认为,开发商与原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原、被告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应按照合同约定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但是若原告服务管理不到位,被告有权行使抗辩权。物业公司在实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在安保、保洁、公共设施维修等方面存在瑕疵,故本院酌情对原告主张的物业管理费予以调整,扣除20%的物业费,被告应支付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止的物业费为2,474.38元。关于滞纳金的主张,被告不付物业费事出有因,故原告主张滞纳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玉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香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474.38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秦玉莺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诸建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靖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