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3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赣州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云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云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3171号原告赣州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源大道中段广电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99490775W。法定代表人王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郭云飞(曾用名郭小飞),男,1965年12月20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赣州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云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赣州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赣州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清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琼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