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刑更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智海进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智海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刑更11号罪犯智海进,男,1982年4月10日生,江苏省东台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东台市(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2016年6月27日,本院作出了(2016)苏1281刑初272号刑事判决书,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智海进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东台市司法局于2017年8月11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智海进的缓刑,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东台市司法局查明:2017年6月25日16时许,罪犯智海进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苏J×××××轿车沿东台市G344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G204国道交叉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2017年8月4日,东台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智海进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经审理���明:罪犯智海进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于2017年6月25日16时许,在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形下,驾驶苏J×××××轿车沿东台市G344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G204国道交叉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罪犯智海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第、《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东台市司法局建议对其撤销缓刑。本院认为,罪犯智海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苏1281刑初27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智海进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海进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定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中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锦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