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461号原告:路某某,女,汉族,1987年5月10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曰彬,平原润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3年3月23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原告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路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路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