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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461号原告:路某某,女,汉族,1987年5月10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曰彬,平原润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3年3月23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原告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路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路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