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8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易光兰与四川省芦山县渝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光兰,芦山县渝川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796号申请执行人:易光兰,女,197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芦山县渝川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大川镇小河村夏家坪组,组织机构代码77982208-2。法定代表人:易泽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易光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68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芦山县渝川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芦山县渝川煤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90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9060元,本案执行费12400元未能执行。已将被执行人芦山县渝川煤业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旷昌政审 判 员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炯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