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刑更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桂芝非法经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桂芝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更1094号罪犯张桂芝,女,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人,小学文化,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桂芝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天津市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张桂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张桂芝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天津市女子监狱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桂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监狱表扬奖励3次,单项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未缴纳罚金十万元。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女子监狱提交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桂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未缴纳罚金,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桂芝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并处罚金十万元不变(未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勤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华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东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