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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3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于开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于开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3民初1290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号*层商务中心**层*******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832844927U。负责人:陈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晓丹,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开群,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于开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339元、保全费1646元,合计398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尔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