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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严兴林、黄云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兴林,黄云娣,王昌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2095号申请执行人严兴林,男,1973年5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被执行人黄云娣,女,1963年5月22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王昌虎,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兴林与被执行人黄云娣、王昌虎(2016)浙0782民初219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云娣、王昌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昌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车辆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王昌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车辆一辆。三、查封被执行人王昌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查封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执 行 员 龚凌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何星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