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肖某、侯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肖某,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侯某,女,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侯某离婚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4730号民事判决书标的额为36204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肖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截止本裁定作出日已执行0元,暂无被执行人侯某的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4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健审判员 王清峰审判员 王保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