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辽0105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庆玲与被执行人沈阳沈鑫巴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庆玲,沈阳沈鑫巴士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105执13号申请执行人杨庆玲被执行人沈阳沈鑫巴士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庆玲与被执行人沈阳沈鑫巴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0105民初6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阳沈鑫巴士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29477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