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河北狼牙山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与保定市世恒混凝土有限公司、秦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狼牙山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世恒混凝土有限公司,秦涛,孙义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700号原告:河北狼牙山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易县厂城村。法定代表人:张思远,董事长。被告:保定市世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莲池区焦庄乡樊庄村。法定代表人:刘飞。被告:秦涛,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保定西。被告:孙义杰,男,成年人,汉族,职业,现住保定市。原告河北狼牙山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世恒混凝土有限公司、秦涛、孙义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狼牙山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北狼牙山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章红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