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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4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段鹅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段鹅山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4327号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法定代表人:周育。委托代理人:任勇亮,男,系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鹅山,男,生于1981年8月28日,汉族,住陕西省定边县。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段鹅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段鹅山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22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景相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俊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