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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03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忠菊与江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菊,江金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03民初651号原告:黄忠菊,女,1938年11月26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被告:江金芝,女,1956年1月2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亮(系被告之子),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忠菊与被告江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忠菊以等笔迹鉴定结果出来再行诉讼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忠菊以等笔迹鉴定结果出来再行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忠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忠菊承担。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璇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