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童毅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81民初1379号原告:童毅,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15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月杰,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宇,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住所地:峨眉山市绥山镇名山东路320-340(双号)。法定代表人:熊健。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画,男,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加斗,男,该行员工。原告童毅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童毅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毅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毅撤诉。案件受理费116元,由原告童毅负担。审判员 余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卓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