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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峰与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81民初519号原告:高峰,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现住临江市。被告: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临江市。法定代表人:涂传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森,男,该公司职员。原告高峰与被告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峰、被告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房屋买卖产权过户义务(房屋价值43500元)。事实和理由:2008年7月6日高峰购买被告位于临江市新华街物质回收公司地段新华住宅楼X单元XXX室,建筑面积87平方米。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了明确约定。该房屋交付使用后,被告一直没有给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高峰所购买的房屋不是从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处直接购买的,是从另外一个人手中购买的,这个人又是从范国君手中购买的;二、高峰手中没有房屋购买时的房款交款收据,也就是说这个房屋的购房款交没交到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处不知道,只有范国君能说清楚。如果购房款交了,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处应当给出具房款收据;三、经我们去房屋产权处调查,高峰所购买的房屋面积为115.83平方米,与高峰手中的购房协议面积不相符,只有范国君能说清楚;四、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办理房照手续时,要看购房者的“购房协议书”、“房款收据”、“面积是否准确”,这三项手续全了才能给购房者出具办理房照的手续。高峰手续不齐全,所以不能给其出具办理房照的手续。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双方争议房屋系张贵林挂靠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房屋,张贵林为偿还范国君借款,将位于新华街物资公司地段新华住宅楼X单元XXX室抵顶给范国君。范国君后期将上述房屋通过贾慧亮出售给张军,并到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协议,2009年9月15日张军又将房屋以11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高峰,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依合同履行了各自的义务,此后张军与高峰到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处将张军与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购房协议书更换成为高峰与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购房协议书。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高峰从第三人手中购买的房屋已支付相应对价,且经过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与高峰重新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已方的义务。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称因高峰缺乏“房款收据”及“面积不准确”所以不能出具办理房照的手续,因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出售本案房屋时系抵顶张贵林借款,并未向购房者出具房款收据,而房屋面积应以实际测绘为准,因此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高峰办理座落于新华街物资公司地段新华住宅楼X单元XXX室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