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刑更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杜天顺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天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328号罪犯杜天顺,男,199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天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赃物折价款人民币335元及赃款人民币2500元,责令2人共同退出折价款46693元及赃款人民币1200元,责令3人共同退出折价款4780元及现金人民币3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500元,责令2人共同退出违法所得1318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12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至2017年4月累积考核分1866分。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天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天顺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七日(刑期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涌  泉审判员 王  建  芬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百度搜索“”